1. 填具申請書。
2. 身分證。
3. 印章。
4. 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5. 自耕農-申請前10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依法令核准之固定農業 設施證明文件。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6. 佃農-公證租賃契約書(375減租耕地、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機構租賃者得不經公證--租賃契約書即可)。經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 位輔導承租農業用地,且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租賃契約書。農會查證確 認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租賃契約書 。承租375減租以外耕地需連續經營滿一年。
7. 畢業證書或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業證明或發明及現在從事農業推 廣工作之證明文件。
8. 員工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
詳細規定請參閱「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14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