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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加保資格:

(引用勞保局網站,若有差異以勞保局資訊為準 https://www.bli.gov.tw/0006974.html)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依法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以謀取生計,並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 自有農業用地:以登記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0.1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 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5. 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外之他人農業用地,且於該農業用地設定農育權,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養蜂農民:所持飼養蜂箱總數,達100箱以上,且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以下簡稱養蜂申報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者。但申報有案未滿二年之青年養蜂農民,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50箱以上。

  • 實際耕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 退伍青農:首次加保50歲以下、無領取退休俸資格、農業經營規模達實耕者標準等三大要件的青農。
五、自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起,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以下簡稱農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新臺幣30,600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新臺幣5,100元以上者。

六、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申請參加農保必備文件

(引用勞保局網站,若有差異以勞保局資訊為準 https://www.bli.gov.tw/0006975.html)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十日內有效),或新式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以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農業用地加保且未同戶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十日內有效)。(若謄本之使用地類別欄為「空白」者,需至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證明仍為農業用地。)

四、以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五、申請前一年內開立之銷售農產品之憑證(新台幣30,600以上/每人),或前一年內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新台幣5,100以上/每人)及出售農產品切結書。

六、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業用地現況照片2張以上。

七、大里區農會存摺、存摺印鑑 (轉帳扣繳保費)。

八、本人親自來會辦理。


生育給付申請資格


一、申請文件:
  1. 土地謄本 (十日內有效),或農地租賃契約書。
  2. 全戶戶籍謄本 (十日內有效) 。
  3. 出生證明書。
  4. 申請人印章。
  5. 農會存摺。
※配偶如是外籍人士,檢附居留證及護照。
※夫妻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一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並應檢付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給付申請資格


一、被保險人須在參加農保生效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經醫療機構診斷永久殘廢或治療一年以上,經醫療機構診斷永不能復原者,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

二、申請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十日內有效)。
  2. 土地登記謄本 (十日內有效),或農地租賃契約書。
  3. 身心障礙診斷書 (勞保局專用格式)。
  4. 申請人印章。
  5. 農會存摺。


喪葬津貼給付申請資格


一、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實際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被保險人與申請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戶籍謄本及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文件:

  1. 載有死亡日期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十日內有效)。
  2. 土地登記謄本 (十日內有效),或農地租賃契約書。
  3. 死亡診斷證明書。
  4. 申請人印章及農會存摺。
  5. 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與被保險人不同戶時提供)。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一、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資格條件如下之一:

  1.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2.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全民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
  3. 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區域性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申請文件:
  1.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居留滿6個月以上)。
  2. 全戶戶籍謄本含或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3. 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人如非申請人本人,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任契約證明文件)。
  4. 本會存摺及存摺印章。
  5. 由本人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

註:農保資格喪失時,職保資格亦喪失。


農民退休儲金


一、參加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

  1.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農民健康保險(農保)被保險人。
  2. 未滿65歲。
  3. 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攜帶文件:
  1. 國民身分證影本。
  2. 申請人本人之農會存摺及存摺印章。
※如果農保資格有疑義,須辦理農保資格補正時,依規定則須檢具其他相關文件。

三、提繳金額:
每月提繳金額,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X提繳比率計算,其提繳比率可由農民在1%至10%範圍內,自行決定。

※假設農民提繳比率為10%,民國111年基本工資為25,250元,則農民每月提繳金額為2,525元。農民日後如有調整提繳比率的需要,可於每年5月或11月向農會提出申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請領資格條件:

  1. 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 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
  3. 未領取政府發放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4. 未領取公教保險養老給付、88年5月31日前之私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保老年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備註:僅適用於102年8月18日後始申請老農津貼之農民),或已領取上述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於87年11月12日(含當日)以前已加入農保,且農保年資未曾中斷者。
  5. 財稅機關提供農委會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所稅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
    所有土地及房屋扣除農業用地、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農舍、無農舍者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最多可扣除新臺幣400萬元)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部分價值後,合計未達新臺幣50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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